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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听纸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司法能动性的发挥


【裁判要旨】
一、对于破产重整案件,应本着挽救企业的目的,区分形成危困局面的外因与内因,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理。
二、综合运用法律手段与非法律手段,在重整程序的推进过程中,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为重整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在调查、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合理可行的重整计划。重整计划应在法律的框架下,平衡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职工等各方利益,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案例索引】
浦江县人民法院(2009)金浦商破字第2号(2009年9月1日)。
【案情】
申请人:浙江天听纸业有限公司。
浙江天听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听纸业)成立于1998年1月9日,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主要从事机制纸的制造和销售业务。由于对外投资失误及大量举借民间资金,截止2009年6月30日,公司负债70390万元,净资产为33301万元,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09年8月18日,天听纸业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并缺乏对到期债务的清偿能力为由向浦江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审判】
浦江法院接到申请后,依法对申请主体是否适格、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原因以及债务人是否具有挽救希望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对天听纸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分析,法院认为,天听纸业具有较为深厚的市场基础和纸品生产经验,尽管受宏观经济恶化及债务负担过重的不利影响,2008年天听纸业仍实现2.75亿元的销售收入,若债权人能减免利息,乃至减免借款本金,预计有一定的利润清偿债权,具有重整的可能性。
2009年9月1日,浦江法院向申请人发出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于同日作出(2009)金浦商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天听纸业重整,同时指定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破产重整管理人。之后,浦江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告,并通知已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法院的指导监督下,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以管理人身份依法接管天听纸业,积极有序地开展债权登记审查、资产维护、应收款催讨、日常经营监督、财务审计与评估,制定重整计划方案等工作。同月7日,根据债务人天听纸业的申请,浦江法院依法决定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009年12月3日,浦江法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除出资人组外,其他债权组均通过了以普通债权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选择债转股或减债清偿,原出资人向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无偿转让股权为主要内容的重整计划草案。
2010年1月18日,浦江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裁定重整程序终结。至此,天听纸业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阶段。
【评析】
天听纸业重整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浦江法院受理的第一起破产重整案件,也是浦江法院以能动司法理念为指导,化解社会矛盾的一次实践探索。
一、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发挥审判职能,帮助企业摆脱困境,实现重生
中小企业是浙江经济的支柱,切实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是浦江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直坚持的指导思想。天听纸业系浙江省重点造纸骨干企业、浦江县小型巨人企业。公司拥有员工1080名,是本地唯一一家连续七年纳税超千万元的企业。如果不能稳妥地处理好天听纸业重整案,势必对浦江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的稳定造成一定的冲击。因此,浦江法院在收到天听纸业的重整申请后,积极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对是否受理天听纸业重整申请进行了实质性的审查。并主动与当地党政、税务、供电、银行及天听纸业的主要债权人沟通,了解天听纸业的实际生产经营及负债状况,对是否进行重整进行了论证。最后认为,虽然天听纸业存在严重的资不抵债情况,但使企业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系对浙江天听亚伦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失误及天听纸业大量借用高息民间资金,其本身的生产经营运行还是较正常的,如若企业能摆脱长期不合理的财务成本负担,尚有重生的机会,不启动重整程序,将会有更多的债权人向公司提起诉讼,势必对企业造成更大的冲击。因此,本着平衡各方利益,保护企业的原则,浦江法院决定受理天听纸业的重整申请。
二、努力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为重整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企业破产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涉及到大量的社会问题。因此,在发挥法院作用的同时,离不开党委政府的支持。浦江法院在受理天听纸业重整申请后,多次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专题汇报,把天听纸业重整的可行性和工作步骤作了详尽的阐述,得到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县委、县政府专门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制定天听纸业重整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并组成工作组进驻天听纸业,以把握重整方向,落实重整政策,协调部门关系,帮助企业制定有效的重整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工作组在稳定企业生产经营秩序,解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供电、供水、税收等问题上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积极发挥管理人的专业职能,监督企业运行,理清企业财务,规范经营管理,灵活开展工作,为企业重整成功打下良好的基础
新的破产法虽然引进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如何选取适合的管理人,成为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的一个难点问题。浦江法院认为,管理人的选任,除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外,还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该院根据天听纸业一直未中断生产经营,财务账目比较复杂的具体情况,指定了至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管理人在接管了天听纸业后,充分发挥了其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职能,在债权审核、财务管理、企业生产经营的效益分析、清算前提下债权清偿比例等方面为法院指导和确定重整工作提供了有效的基础资料。同时,浦江法院针对管理人业务方面的不足,加强了对管理人的指导,一是引导管理人在企业重整期间连续经营的前提下灵活开展监督工作。对于法律规定的工作原则和程序严格依照遵守,有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作和业务不予干预。二是要求管理人重点做好重整方案的制订工作。三是指导管理人在涉企诉讼中代表企业积极应对和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四是要求管理人帮助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
四、以保障企业存续为宗旨,支持企业继续经营,保护生产要素,为企业重整后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在破产重整案件中,是否允许企业继续经营,更多的是一个商业判断,而非司法判断,这是办案法官面临的一个难题。浦江法院在收到管理人与债务人继续经营的申请后,及时与管理人和债务人进行沟通,了解他们提出继续经营的详细依据。根据债务人申请时提供的文件资料及管理人入驻企业后对企业财务状况的了解,天听纸业发生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根本原因是投资浙江天听亚伦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失误,面临现金流中断的困境,转而大量借用民间高息资金造成了财务危机。就债务人本身而言,其在生产能力方面、营销实现方面均有自身优势,且公司员工也比较稳定。因此,浦江法院决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同意管理人的申请,由天听纸业原经营班子继续经营。
五、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制定合理可行的重整计划
破产案件涉及主体多元、利益关系重大,各方面矛盾极为集中和突出,一旦疏漏,容易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对于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及企业职工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都要平等保护,依法维权。实践中对重整方案的制定主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第一,应平衡债务人、债权人及股东等各方利益,当各方利益发生冲突时,应遵循债权先于股权,优先债权先于普通债权,有担保债权先于无担保债权,同一性质权利一律平等的原则。二是重整计划应具有可行性。经营方案必须具备市场利益,并且切实可行。三是要把握重整计划债权调整方案中清偿比例的标准。要严格审查债务人资产及财产状况,确保重整计划能够保证债权人所获得的清偿,不少于按照破产清算所能够获得的清偿比例;分析确认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的盈利情况,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确定每一组债权人的清偿比例,防止债务人假借重整之机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首先,浦江法院在受理天听纸业申请的过程中,通过大量细致的调查研究,发现主要债权人都是与天听纸业主营业务关联较大的企业,这些企业大都是浦江有影响的经济实体。如果采取简单的司法手段处理,势必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因此浦江法院在选择重整方案时充分考虑天听纸业的生产经营水平、资产质量、市场前景和债权人诉求等因素,在没有战略投资者的情况下确定了普通债权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可选择债转股或减债偿还,原出资人向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无偿转让股权的重整方案。在方案出台前后,浦江法院组织十几次座谈会,分别与税收债权组、抵押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劳动债权组就重整方案进行充分讨论,讨论重点围绕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天听纸业是当地税收大户和就业的重要载体,主营业务健康,当前债务危机来源于对外投资失败,预计今后该企业仍将是当地纳税重点企业。二是如果企业破产,一般债权的清偿率最高只能达到3%,而在重整条件下债权清偿率将达到15%。三是将工作重心放在普通债权人上,先是召集债权数额前10位的企业债权人进行讨论,以天听纸业的预期发展情况,解释说明将债权转为投资会有较好回报,然后扩大到债权数额前20位的债权人。其次是在小额债权人和供应商债权人范围内进行讨论。通过讨论协调,大部分债权人同意重整方案。经过前期扎实的工作,天听纸业的重整方案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顺利通过。
其次,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的调整问题。几乎所有的重整方案都会涉及到原股东的权益调整,而这种利益调整往往得不到原股东的认可,从而影响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现代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系股东和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经销商等利益相关者在内的利益集合体,而股东与其他债权人相比,处于明显强势地位。为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股权让步与债权,并不违背破产法平衡各方利益的原则。事实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重整的立法也普遍存在对股东表决权加以限制的情况。如日本公司更生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股东得凭其所持有的股票参加重整程序。股东按其股票的数额,有相应的表决权。公司有作为破产原因的事实时,股东无表决权。”
第三,企业向职工的借款是否属于劳动债权的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债权包括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显然向职工的借款是不包括在内的。在审理天听纸业重整案中,对职工借款应否纳入劳动债权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职工借款不属于破产法规定的劳动债权的范畴,且和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实质性的联系,不能纳入劳动债权,只能按普通债权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劳动债权的顺序清偿。且企业向职工集资的现象在我国比较常见,而在企业破产时这种情况会容易转化为社会不稳定因素,考虑到对职工弱势群体的保护,减少维稳工作压力,应将职工借款纳入到劳动债权的范畴。上述两种意见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确实难以取舍。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浦江法院采纳第二种意见处理了本案中职工借款问题,实践表明这种处理方式维护了职工队伍的稳定,为企业的重新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哪种意见更具合理性还可进一步探讨。
随着重整计划的顺利推进,2010年5月18日天听纸业召开重整后的第一次股东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并于2010年8月4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从原来生产经营不佳、员工队伍不稳开始步入正常经营轨道,各项财务指标均取得良好业绩。根据管理人财务审计结果,2010年天听纸业在多次非正常停机三个月的情况下,实现销售收入2.43亿元,利润850万元,发放员工工资1035万元,上交税金1063万元,并按重整计划支付了第一期债务675万元。2011年1-6月份,已实现销售收入1.52亿元,利润335万元,发放员工工资731万元,上交税金574万元。通过破产重整,天听纸业取得了良好的经营效益,在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编写人   浦江县人民法院      董海洋 吴文伟 陈  瑛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梅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