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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岂能一死百了

2011-12-26 9:4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今年以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先后审理了几十起被告均为高港区刁铺街道某母子三人的民间借贷案件。奇怪的是,在法院庭审中,母子三人不仅拒绝还款,还坚持认为自己是冤枉的,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就连原告也承认作为被告的母子三人既没有借款,也未为借款提供担保。那么,原告为什么要起诉他们母子三人呢?他们应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呢?

  要弄清有关事实,还要从孙某某说起。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孙某某与张某某原系夫妻,二人婚生二子即孙甲、孙乙(均已独立成家),孙某某在2011年1月10日自杀身亡,其生前在高港区某初级中学后勤处工作。在2009年年末至2011年年初自杀身亡的一年内,孙某某先后以开办工厂、资金周转、业务经营、生活需要等各种名义向周边村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几十笔合计金额200余万元,其中不乏村民多年积攒的“养老钱”。在承诺的还款期限到期,还款无望的情况下,孙某某自杀身亡,200余万借款本金(依借款协议统计)去向不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某某、孙甲、孙乙均表示不继承孙某某的遗产,也不承担其生前的债务。

  现在,在部分人思维中还存在“父债子还”的观念,例如在法院审理的上述系列案件中,一些村民就认为孙某某的两个儿子孙甲、孙乙应当偿还孙某某生前的借款。事实上,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通俗地讲,也就是可以“父债子不还”、“夫债妻不还”。因此,既然张某某、孙甲、孙乙均明确表示不继承孙某某的遗产,也就意味着根据《继承法》他们无需偿还孙某某生前的个人借款。村民辛苦积攒的养老钱就这样打水漂了吗?他们母子三人果真不用偿还孙某某生前的借款吗?

  当然不是。其实,孙某某去世后,与张某某、孙甲、孙乙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其一是张某某、孙甲、孙乙与孙某某的继承与被继承关系的发生,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即三人不继承孙某某的遗产,当然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其二是张某某与孙某某夫妻关系的消灭,适用《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然,并不是所有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某某就提出了两个理由:一是其对孙某某借款不知情,即无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其二是孙某某的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即其未分享孙某某借款所带来的利益。因张某某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法院对其上述抗辩理由未予采纳。

  最后,法院认为孙某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与张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某某对孙某某生前的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孙甲、孙乙自愿放弃对孙某某遗产的继承,对孙某某生前的借款不承担责任。

  虽然法院判决张某某偿还孙某某生前借款,但因其已年近六旬,无固定收入,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各个债权人所能得到的除了法院的一纸判决,就只有惨重的教训。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10年全省法院共审理民间借贷案件70789件,涉案金额达9293365000元,同时,民间借贷还引发一系列非法集资、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甚至涉黑、涉恶刑事犯罪。无论是民间借贷纠纷的数量、涉案金额,还是由其引发的次生刑事犯罪案件的数量都大幅增长,这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在这里,提醒广大居民:一是要远离“高利贷”。高利放贷给他人无异于“走钢丝”,极有可能血本无归;高利向他人借贷,无异于“饮鸩止渴”,极有可能永无翻身之日。二是亲戚朋友间确需借款的,务必对借款人的收入状况、借款用途有确切的了解,一定不要借款给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人。三是借款应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数额、期限、利息计算以及还款时间、保证人(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等事项。四是借款未如期归还时应积极寻求救济途径,以免超过诉讼时效,借款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保证时效为还款期满后六个月,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为还款期满后两年。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